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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其璋、赖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璋,赖清平,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其璋,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赖清平,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春花,女,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其璋与被执行人赖清平、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清平、李春花本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三里43号1102号有房屋一套;共同在武平县平川镇乌石栋小区501室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设立抵押。被执行人赖清平与李春花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协议离婚,确定上述房屋归李春花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赖清平名下有闽D×××××号、闽D×××××号小轿车各一部已被我院在另案中查封,但具体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赖清平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根据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赖清平、李春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进入评估程序。2015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2016年1月5日、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春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李春花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后,免除其法律义务并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李春花已按和解协议以第三人代付的方式将300000元交至法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据此,本院解除了本案对厦门市湖里区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已经免除被执行人李春花其余付款义务,对于被执行人赖清平尚欠借款利息部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赖清平的财产调查,认为剩余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7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