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凤美、李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美,李娟,李庆,孙化滨,杨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美,女,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被执行人:孙化滨,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杨玉美,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化滨、杨玉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杨凤美、李娟、李庆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