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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解明元与赵旋、刘晓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明元,赵旋,刘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6号申请人:解明元,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河北省委办公厅,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琪玮,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绳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赵旋,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晓娟,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解明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琪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旋驾驶的被申请人刘晓娟名下冀A×××××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解明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50000元)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7日,被申请人赵旋驾驶的被申请人刘晓娟名下冀A×××××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杨文涛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张茜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解明元驾驶的冀A×××××号(实际车牌号冀A×××××号)小型轿车、刘亚辉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停于事故发生处相撞,事发时解明元站在杨文涛车后,致车辆受损,申请人解明元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西认字[2017]第05000016号)认定被申请人赵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解明元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解明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旋驾驶的被申请人刘晓娟名下冀A×××××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解明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