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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3月8日生,满族,干部,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张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海支行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一年,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6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