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壹号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壹号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民初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壹号歌舞厅,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778号。经营者:陆万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壹号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曹 敏审 判 员  卢增华人民陪审员  杨雪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