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谭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49号原告栾某甲。被告谭某。原告栾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栾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2生育一女孩栾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矛盾不断,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均在潍坊市××城区北关北宫××北园小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潍坊市公安局北宫派出所签发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被告谭某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北园小区4号楼1单元303号,原告栾某甲主张被告谭某住址为奎文区四平路��湾社区23号楼1单元303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应以被告谭某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谭某住所地为潍坊市潍城区北宫北园小区4号楼1单元303室,属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谭某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冯宪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