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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猛猛与潘跃亮、菏泽市济泰交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猛,潘跃亮,菏泽市济泰交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0号原告:王猛猛,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工人,现住址菏泽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松,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跃亮,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司机,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济泰交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迟艳波。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700675506202G,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2519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猛与被告潘跃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猛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猛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铁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