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云梅与谭恒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云梅,谭恒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33号申请人:赵云梅,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谭恒康,男,汉族,1971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赵云梅与被申请人谭恒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云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谭恒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云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