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庆民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凌美瑞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凌美瑞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935号原告: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雷克。委托代理人:冯林,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凌美瑞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喻定雄。委托代理人:庞国荣,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凌美瑞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四川凌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