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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史明亮与张艳峰、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亮,张艳峰,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554号原告:史明亮,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峰,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学苑路中段新一高对面。法定代表人:刘丰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史明亮与被告张艳峰、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明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立、被告张艳峰、被告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订金)4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原告为购买房屋,向被告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订金)1万元。2017年2月26日,原、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张艳峰将位于中牟县城西区学苑路南侧、迅达路北侧兴盛嘉苑住宅小区2号楼3-5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72万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00.07平方米。原告按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天又向被告张艳峰支付购房定金(订金)1万元。原、被告三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后,原、被告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原告按所申请贷款的比例在立契过户的当日向被告张艳峰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由此房抵押后,用银行贷款支付。原告将购房定金(订金)2万元支付给二被告后,要求二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立契过户手续,但是二被告未予协助办理。被告张艳峰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订金)2万元,二被告拒绝退还。按合同约定,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被告张艳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被告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取原告的定金(订金)拒不退还,侵犯原告权益。张艳峰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约定2天内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首付款,但原告没有在2天内支付首付款,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原告违约在先;张艳峰共计收到原告定金1万元;涉案房屋仍在张艳峰名下,未再向他人出售。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公司无法律依据,公司已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中介服务,且未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尽到了应尽义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3日,史明亮为购买中牟县逸品春天小区2号楼3-502号房屋,向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交纳订金1万元。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今收到史明亮购买逸品春天2#-3单元-502房产订金,人民币壹万元整。2017年2月26日,张艳峰(甲方,卖方)、史明亮(乙方,买方)、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居间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于中牟县城西区学苑路南侧、迅达路北侧兴盛嘉苑住宅小区2号楼3-502号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基本情况:权属证件号码:字第:1501035496号;所有权人:张艳峰,建筑面积:100.07平方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产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乙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丙方支付定金和佣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按所申请贷款的比例在立契过户的当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其余房价款由此房抵押后,用银行贷款支付;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合同约定赔偿甲、丙双方损失;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应双倍返还乙方的定金和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佣金,甲方赔偿后有权要求丙方退还押金或房屋所有权证;如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在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约定立契过户日期的次日,丙方将从定金或佣金中扣除佣金后,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或剩余押金退还甲方,同时将剩余定金退还乙方;如甲方所售房产已抵押,甲方应向乙、丙双方如实说明。乙方如愿意购买,甲方应对此所出售房产进行解押。甲方对此所出售房产解押时,解押款不足,乙方愿意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先预付20万元整,帮助甲方解押,此预付款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丙方的佣金由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此房一起有一间9㎡地下室,在房价之内一并卖于乙方所有。签订合同当日,史明亮支付张艳峰购房订金1万元,张艳峰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收到史明亮购买逸品春天2-3-502号房产订金(壹万元正)10000元。2017年2月27日,经张艳峰、史明亮、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史明亮同意2日内支付首付房款。2017年2月27日晚、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4日,张艳峰多次通过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催要购房首付款,但史明亮要求房屋过户时支付首付款,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史明亮一直未支付首付款。2017年3月12日,张艳峰以史明亮违约为由,向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不再出售房屋。庭审中,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2017年2月23日,公司已告知史明亮,签订合同后需向卖方(张艳峰)支付首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对此所出售房产解押时,解押款不足,乙方愿意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先预付20万元整,帮助甲方解押,此预付款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因张艳峰已支付涉案房屋全部价款,2017年2月27日,经三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口头协议,明确首付款支付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起2日内。后史明亮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史明亮未支付首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史明亮要求张艳峰双倍返还定金无依据。关于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本案中,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向史明亮提供房产信息,促成史明亮与张艳峰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后,亦积极协助史明亮与张艳峰进行交易,且史明亮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居间人存在违约。综上,史明亮要求张艳峰、郑州众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明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史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