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志刚、崔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刚,崔玉生,张海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刚,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然,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生,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平,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超,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崔玉生、张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