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夏宗友、钱东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宗友,钱东发,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夏宗友,男。被执行人:钱东发,男。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钱东发、刘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东发、刘建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