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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富左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富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铁链,经理。被执行人富左强,男,满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富左强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