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坤生与被告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生,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97号原告:白坤生,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李东南,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该单位职工。原告白坤生与被告绥芬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白坤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坤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计973.5元,由原告白坤生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