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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建业、齐向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业,齐向云,王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业,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齐向云,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5日,住漯河市召陵区。被执行人王俊祥,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9日,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张建业与齐向云、王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