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冬林、胡盛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林,胡盛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冬林,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1年1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胡盛阳,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冬林、胡盛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晓峰、被告人吴冬林、胡盛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吴冬林在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东路135号盛业中苑大酒店某公司会议室内提供赌具,以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胡盛阳抽头。2016年12月12日2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赌客17人,缴获抽头款人民币7400元,赌资人民币77285元。经查,至2016年12月12日,该赌场总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冬林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胡盛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冬林、胡盛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李某1、胡某1、陈某、胡谋2、何某、马某1、马某2、马某3、况某、杨某、郭某1、徐某、郭谋2、李某2、唐某、马某4、孙谋、林某等人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赌博工具一套,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冬林、胡盛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冬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盛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吴冬林、胡盛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胡盛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涉案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吴冬林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胡盛阳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冬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盛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冬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胡盛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赌博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潮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