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秀琴、赵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秀琴,赵小青,田保贤,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秀琴,女,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青,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振瑞,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保贤,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审被告李芳,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袁秀琴因与被上诉人赵小青、原审被告田保贤、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袁秀琴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凯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董翠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