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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庆梅、贾瑞涛、李静与被执行人韩添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梅,贾瑞涛,李静,韩添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梅,女。申请执行人贾瑞涛,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被执行人韩添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庆梅、贾瑞涛、李静与被执行人韩添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添志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韩添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