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康贵生、杨长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康贵生,杨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31岁,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康贵生,男,汉族,45岁,住社旗县。被执行人:杨长荣,女,汉族,系被告康贵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琳与被执行人康贵生、杨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