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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康贵生、杨长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康贵生,杨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汉族,31岁,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康贵生,男,汉族,45岁,住社旗县。被执行人:杨长荣,女,汉族,系被告康贵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琳与被执行人康贵生、杨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