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德权与谷建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权,谷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权,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谷建云,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关于王德权与谷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德权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未找到被执行人谷建云的下落。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权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