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潘小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小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49号罪犯潘小红,男,生于1978年01月14日,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1)茂南法刑初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05月、2015年04月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满刑时间:2023年01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4个。缴纳罚金3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小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小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2年0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