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449号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铁路商贸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员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