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与贺冬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贺冬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616号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全文忠,该村支部书记。被告:贺冬娥,女,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贺冬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淅川县金河镇后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