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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城固县东环二路荷花园路口。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住城固县西环二路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9年10月3日,汉族,住城固县石家坝小区,系城固县柳林中学教师。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4年9月17日,汉族,住城固县西环二路中段散居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勇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上述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2016)陕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1月23日、3月15日先后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对于下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约期时间较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