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崇峰申请执行嵩县供销社亨达服务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崇峰,嵩县供销社亨达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325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郭崇峰,女,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嵩县供销社亨达服务公司。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1)嵩民二再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崇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