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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枫、陈继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枫,陈继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21号申请人:高枫,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被申请人:陈继扬,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高枫与被申请人陈继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967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继扬价值2096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