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文志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文志,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文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汽车两辆,均设置有抵押权,故不便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胡文志尚应支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息等285726.89元(截至2016年7月19日)等,案件受理费2793元;由被执行人胡文志负担执行费4186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若发现被执行人胡文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