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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功明、任延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明,任延成,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明,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任延成,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石会,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延成、石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功明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鲁032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