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668号原告:马某,女,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某,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