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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林增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230室。法定代表人:张术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斌,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羿梅,女,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孵化器14、1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林增禄。被申请追加人:林增禄,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本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8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永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林增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林增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中能信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林增禄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亮洁审 判 员  苏君彦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