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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剑平与卢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平,卢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560号原告:刘剑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卢冰,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刘剑平与被告卢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剑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