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7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东兴、中山美尼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东兴,中山美尼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东兴,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明,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美尼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群。再审申请人黄东兴因与被申请人中山美尼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尼斯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东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