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建军、安贵真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安贵真,杨林华,杨林方,吴润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77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吴书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张子杰,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诉讼代表人):纪中河,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吴建军,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安贵真,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杨林华,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杨林方,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起诉人:吴润甫,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吴书强、张子杰、纪中河等8人通过EMS邮寄的起诉状。本院为核实起诉人身份,于2017年5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起诉人坚持起诉。起诉人起诉称,2015年5月6日,冠县人民政府下发冠征公告【2015】01号《拟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包含起诉人房屋所在土地,2015年8月10日冠县清泉何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挥部下发《冠县清泉何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起诉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工作。冠县人民政府自2015年11月起便使用种种违法逼迁的方式逼迫起诉人搬离房屋。起诉人就冠县人民政府种种违法行为于2017年3月8日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查处申请,但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查处申请书,至今未予任何答复,故请求法院确认聊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吴书强、张子杰、纪中河等8人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对冠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封路、断水断电、强制拆迁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职责,该职责并非基于聊城市人民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因此,起诉人要求确认聊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书强、张子杰、纪中河、吴建军、安贵真、杨林华、杨林方、吴润甫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衣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