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458号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任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泰熙家交大店员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任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家庭外债较多,被告无所事事,原告于当时已不想和被告生活,但囿于旧有观念,就在吵吵闹闹中生活至今,现双方已经无法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任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和婚后感情尚好,婚后虽然有矛盾和争执,但这是正常的生活矛盾,现在原被告还生活在一起,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同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年已经22岁,大学在读,女儿已10岁,上小学四年级。庭审中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各执己见,就目前证据而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性格等原因发生矛盾、争执,未能有效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应多关心原告及家庭,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消除隔阂,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问题,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为儿女的成长塑造良好的感情空间。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