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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1397号原告何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新昌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伊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俞林涛(被告父亲),住上海市唐山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伊成律师、被告俞某法定代理人俞林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事实与理由,婚后未生育子女(均系再婚)。2010年被告显现出XXX疾病状态离家出走,2012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未成。没有夫妻感情了,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名下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是原告婚前购买的,是原告婚前财产,产权属原告,2007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还贷款262,571.74元及增值部分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婚后购买的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是被告,原告出资25万元、被告出资15万元购买,均为银行转账,该房产权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被告俞某辩称,由于婚后被告一直想生孩子,而原告没有给被告做母亲的机会,导致被告患病,希望原告给予被告关爱,被告的病情还有好转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由于被告的病情,要求分割财产考虑照顾被告的情况,应予多分。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是原告婚前购买,但婚后支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得60%的份额,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被告,被告给原告40%折价款。在原告处的沪k53030高尔夫车连牌照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5万元,要求分割原告社保金(截止到2016年,共计131,433.6元减去2006年底的22,697.7元和2007年1月至8月间的社保基金总数,(该总数以2007年的27,432.8元减去2006年的22,697.7元除以12乘以8)。原告表示,同意在原告处的沪k53030高尔夫车连牌照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5万元,同意分割原告社保金(截止到2016年,共计131,433.6元减去2006年底的22,697.7元和2007年1月至8月间的社保基金总数,(该总数以2007年的27,432.8元减去2006年的22,697.7元除以12乘以8)。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被告患XXX疾病,2012年起分开生活,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未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对以下内容或处理意见一致:1、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于2004年2月9日取得产权证,产权人何某,2007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共还贷262,571.74元;2、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于2014年12月17日取得产权证,产权人俞某;3、沪k53030高尔夫车连牌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5万元。经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房产价值:(一)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1)2007年9月27日价值181.84万元;2)2017年2月27日价值836.85万元。(二)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2017年2月27日价值167.54万元。4、分割原告社保金(截止到2016年,共计131,433.6元减去2006年底的22,697.7元和2007年1月至8月间的社保基金总数,(该总数以2007年的27,432.8元减去2006年的22,697.7元除以12乘以8)。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不能处理好夫妻关系,且目前被告患XXX疾病,且分居多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成,在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和好无望的情况下,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予离婚为宜。除部分财产双方协议以外,在其他财产分割时,因被告的特殊情况且父母年事已高,被告应酌情多分。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是原告婚前购买,2007年9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共还贷262,571.74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房产增值的比例后由原、被告分割,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原、被告共同分割。被告提出要求处理原告收入,但不能提供原告收入及积余的证明,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俞某离婚;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归原告何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664,30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归被告俞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753,93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处沪k53030高尔夫车连牌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5万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给付被告52,789.59元,原告名下社保金利益归原告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00元,减半收取24,6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案评估费33,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