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刘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刘朝飞,刘科成,张春雷,张朝城,仇淑贞,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谷分社)。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号。负责人:陈东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彦,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清收队队长,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朝飞,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老唐东村村民,住。被申请执行人:刘科成,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老唐东村村民,住。系被告刘朝飞之父。被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东焦海村村民,住。被申请执行人:张朝城,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现住阳谷县。被申请执行人:仇淑贞,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居民,现住济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职工,住阳谷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朝飞、刘科成、张春雷、张朝城、仇淑贞、张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申请执行费33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广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