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绪才、虞天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绪才,虞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向绪才,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虞天云,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绪才与被执行人虞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虞天云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向绪才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