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朝兴诉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兴,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017号原告:吴朝兴,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附32号。法定代表人:沈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兴诉被告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朝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朝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