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清大成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王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发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毅,住郑州市。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志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志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清大成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8层804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6号楼东1单元-1-2层东A号房产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3号楼10层1001号房产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8层803号房产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8层805号产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17号院1号楼3单元29号房产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99号楼6单元1层26号房产予以查封;八、将被执行人王志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3号楼2单元11层1101号房产予以查封;九、限被执行人王志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