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1、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1,陈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4民初462号原告:于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陈某,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殷俊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张某2,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殷俊磊,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张某3,女,193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1、陈某、张某2、张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显宗人民陪审员 张迎新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涵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