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元泉、纪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泉,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高元泉,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胜集团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纪凯,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招商局干部,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纪凯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东营区华都世纪城18号楼2单元9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高元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