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思伟与被执行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伟,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思伟,男,1998年2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71年5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郭丽华,女,1972年4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解福祥,男,1971年4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郭志英,女,1971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张改心,女,1971年10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韩爱琴,女,1969年9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杨俊红,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申请人姚思伟与被申请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解福祥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福祥的银行账户存款16222.66元、执行费200元,合计16422.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