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攀花与安阳市金圆地物资有限公司、张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花,安阳市金圆地物资有限公司,张向军,张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78号原告张攀花,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顺堂、任书明,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被告安阳市金圆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安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向军,职务经理。被告张向军,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殷都区。被告张江涛,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攀花与被告安阳市金圆地物资有限公司、张向军、张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攀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攀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攀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金圆地物资有限公司、张向军、张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攀花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