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文保军与被告苏州康嘉莉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保军,苏州康嘉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16号原告:文保军,男。被告:苏州康嘉莉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杰。原告文保军与被告苏州康嘉莉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文保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保军申请撤回对苏州康嘉莉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保军撤诉。本案诉讼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文保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