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麻某某,平舆县阳城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杜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土地违法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王某某名下的存款、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