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孙麟、陈红卫、周昕、烟台军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利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孙麟,陈红卫,周昕,烟台军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利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麟,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陈红卫,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周昕,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军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孙麟,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新利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麟、陈红卫、周昕、烟台军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利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鲁0691执2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卫名下位于莱山区观海路65号内3号楼1202号房地产、芝罘区上山路001号内202号房产、芝罘区上山路005号房产、芝罘区上山路006号内2、3号房产,因上述房地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本院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红卫名下有鲁F6A0**号车辆一辆,因查找不到车辆,本院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