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明奇、刘学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奇,刘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明奇,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学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高明奇与被执行人刘学进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学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学进在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79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纪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