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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明奇、刘学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奇,刘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明奇,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学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高明奇与被执行人刘学进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学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学进在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79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纪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