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程向东、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向东,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程向东,男性,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吴建军,男性,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程向东与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向东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