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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洪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891号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纪绪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洪源,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