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唐万昌、林凤香、蒋勇、陈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唐万昌,林凤香,蒋勇,陈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诚镇南街**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该行资产保全员,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唐万昌,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林凤香,女,生于1973年9月1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勇,男,生于1974年9月23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陈家海,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申请执行唐万昌、林凤香、蒋勇、陈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来源:百度“”